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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河南省家电维修行业服务公约
     
     
     
     

    附 录 A

       (规范性附录)

   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划分条件(节选)

    A.1 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

    A.1.1 应有的场地

    A.1.1.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 5 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。

    A.1.1.2 营业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,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。

    A.1.1.3 有单独设置的接、发商品场地;修复商品存放地;维修间;零配件存放场地;经理室。

    A.1.1.4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,并具有与维修间分隔的气体放置地。

    A.1.2 应有的设备

    A.1.2.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

    A.1.2.1 .1 60MHz 以上双踪示波器;

    A.1.2.1 .2 频率特性测试设备;

    A.1.2.1 .3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;

    A.1.2.1 .4 场强测试设备;

    A.1.2.1 .5 机械部分专用调整测试工具;

    A.1.2.1 .6 摄像机专用检测设备;

    A.1.2.1 .7 热风式电烙铁;

    A.1.2.1 .8 激光功率测试设备。

    A.1.2.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

    A.1.2.2 .1 抽真空设备;

    A.1.2.2 .2 定量灌气设备;

    A.1.2.2 .3 气密性试验设备;

    A.1.2.2 .4 真空干燥设备;

    A.1.2.2 .5 检漏仪;

    A.1.2.2 .6 综合检测工作台;

    A.1.2.2 .7 气焊设备;

    A.1.2.2 .8 电焊设备;

    A.1.2.2 .9 综合修理工位;

    A.1.2.2 .10 电器元件检测设备;

    A.1.2.2 .11 能够同时修理 10 台电冰箱的工位及钳工、电工修理设备。

    A.1.3 应有的设施

    A.1.3.1 上门服务汽车 2 辆或以上。

    A.1.3.2 24 小时服务电话。

    A.1.3.3 传真机 1 台或以。

    A.1.3.4 上门服务人员应配备寻呼机或手机。

    A.1.3.5 用于服务信息管理的计算机 3 台或以上。

    A.1.3.6 接待间应设置供顾客等候、休息用的座椅。

    A.1.4 人员构成

    A.1.4.1 应有专职接、发商品人员,并能用英语接待顾客。

    A.1.4.2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 16 人,其中工程师、技师职称的人员应为 20% 以上,助理工程师、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 50% 以上,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 90% 以上。

    A.1.4.3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 50% 以上。

    A.1.4.4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。

    A.1.4.5 应有专职维修服务质量检验人员。

    A.1.4.6 应有专职零配件管理人员。

    A.1.4.7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。

    A.1.5 服务质量的要求

    A.1.5.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 GB 17790 的规定。

    A.1.5.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。

    A.1.5.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。

    A.1.5.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。

    A.1.5.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。

    A.1.5.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
    A.1.5.7 管理人员和接、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 [1995]458 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。

    A.1.5.8 上年度服务投诉量占维修服务量的 1% 以下。

     

    A.2 一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

    A.2.1 应有的场地

    A.2.1.1 经营场所应是企业的自有资产或租用期限在 5 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场所。

    A.2.1.2 营业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,其中维修间面积不少于 75 平方米。

    A.2.1.3 有单独设置的接、发商品场地;修复商品存放地;维修间;零配件存放场地;经理室。

    A.2.1.4 制冷设备维修场地必须与其它商品的维修场地分开设置,并具有与维修间分开的气体放置地。

    A.2.2 应有的设备

    A.2.2.1 电子产品维修设备

    A.2.2.1 .1 60MHz 以上双踪示波器;

    A.2.2.1 .2 彩色电视信号发生器;

    A.2.2.1 .3 机械部分专用调整测试工具;

    A.2.2.1 .4 热风式电烙铁;

    A.2.2.1 .5 激光功率测试设备。

    A.2.2.2 制冷产品维修设备

    A.2.2.2 .1 抽真空设备;

    A.2.2.2 .2 定量灌气设备;

    A.2.2.2 .3 气密性试验设备;

    A.2.2.2 .4 真空干燥设备;

    A.2.2.2 .5 检漏仪;

    A.2.2.2 .6 综合检测工作台;

    A.2.2.2 .7 气焊设备;

    A.2.2.2 .8 电焊设备;

    A.2.2.2 .9 综合修理工位;

    A.2.2.2 .10 能够同时修理 7 台电冰箱工位及钳工、电工修理设备。

    A.2.3 应有的设施

    A.2.3.1 上门服务汽车 2 辆或以上。

    A.2.3.2 24 小时服务电话。

    A.2.3.3 传真机 1 台或以上。

    A.2.3.4 上门服务人员应配备寻呼机或手机。

    A.2.3.5 用于服务信息管理的计算机 2 台或以上。

    A.2.3.6 接待间应设置供顾客等候、休息用的座椅。

    A.2.4 人员构成

    A.2.4.1 应有专职接、发商品人员,并能用英语接待顾客。

    A.2.4.2 维修人员总数应不少于 12 人,其中工程师、技师职称的人员应为 15% 以上,助理工程师、高级工职称及以上的人员应为 40% 以上,中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应为 85% 以上。

    A.2.4.3 空调安装工应有制冷设备维修初级工 50% 以上。

    A.2.4.4 应达到国家对各工种维修工的相关要求。

    A.2.4.5 应有专职维修服务质量检验人员。

    A.2.4.6 应有零配件专职管理人员。

    A.2.4.7 所有人员应符合当地用工要求。

    A.2.5 服务质量的要求

    A.2.5.1 空调安装工应严格遵守 GB 17790 的规定。

    A.2.5.2 管理人员须学习和遵守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。

    A.2.5.3 接待间内应明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。

    A.2.5.4 上门服务人员收费时应主动出示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。

    A.2.5.5 应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。

    A.2.5.6 全体人员能熟知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
    A.2.5.7 管理人员和接、发商品人员应熟知国经贸 [1995]458 号文和其它相关政策。

    A.2.5.8 上年度服务投书粮站维修服务量的 2% 以下。

     
 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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